新聞來源:眉山網(wǎng)
更新時間:2019-12-25 09:24:39
責任編輯:雷堯
眉山網(wǎng)記者
上周,眉山法院宣判了四起惡勢力犯罪案件,共有51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其中26人為惡勢力。
眉山法院按照中央、省、市部署,扎實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截至12月20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惡案件20件263人,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犯罪,為“平安眉山”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
仁壽縣
惡勢力犯罪集團非法控制液化氣市場,全案罰金1.2億元
12月16日,仁壽縣人民法院對仁壽齊旭液化氣有限公司等4家液化氣公司、石曉英等15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尋釁滋事、行賄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石曉英等10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石曉英獲刑18年,并處罰金2670萬元。全案罰金總額高達1.2億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仁壽齊旭液化氣有限公司、仁壽縣石源液化氣燃料有限責任公司、仁壽縣高能液化氣有限公司、仁壽縣源通液化氣有限公司,在主要負責人員石曉英、石付全、陳智文、徐波聯(lián)合下,成立仁壽縣液化石油氣行業(yè)協(xié)會(以下簡稱“協(xié)會”),石曉英擔任會長,其余3人為副會長。
“協(xié)會”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在沒有檢查、處罰等權力 的情況下,組建了市場巡查部,非法控制、監(jiān)督、檢查仁壽縣液化氣市場。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石曉英等人向液化氣中超標添加二甲醚,4家公司共銷售液化氣5300余萬元,獲取利潤1100余萬元。后經有關鑒定機構檢驗不合格。
“協(xié)會”提高仁壽縣液化氣市場價格、降低液化氣裝量,非法劃分了“勢力范圍”,并要求全縣經營液化氣配送的個人必須加入“協(xié)會”,才能與公司簽訂協(xié)議,且要服從管理和巡查,并繳納保證金。對于不加入“協(xié)會”的個人則不能經營液化氣業(yè)務,如擅自經營,被發(fā)現(xiàn)后就會被查處。同時,4家公司每個月的利潤交到“協(xié)會”按照比例統(tǒng)一分配。為維護非法利益,石曉英等人還多次向相關工作人員行賄(已另案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石曉英等15人共同故意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尋釁滋事、行賄等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秩序、社會秩序、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其中10人系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遂根據(jù)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4家液化氣公司判處罰金1400萬元至330萬元不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對被告人石曉英等15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8年至1年2個月不等,判處罰金2670萬元至15萬元不等。
東坡區(qū)
壟斷眉山中心城區(qū)豬肉供應11人獲刑
12月18日,東坡區(qū)人民法院對王開東等11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等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王開東等5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王開東犯尋釁滋事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90萬元。其余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1年10個月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1998年以來,王開東在從事生豬屠宰經營過程中,為壟斷眉山中心城區(qū)農貿市場的豬肉供應市場,增加屠宰數(shù)量,樹立非法權威,長期指使安排其屠宰場工作人員對眉山中心城區(qū)各農貿市場的豬肉經營戶進行巡查。期間,如發(fā)現(xiàn)各農貿市場上有未到王開東經營的屠宰場進購豬肉或者屠宰生豬的豬肉經營戶,則對豬肉經營戶進行滋擾,進而圍堵,阻礙經營戶銷售豬肉。
城北、文安、啟明星、科工園、西象橋、鐵二局等綜合農貿市場的多個豬肉經營戶是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長期欺壓的對象。
夏某某、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因“不聽招呼”,多次被王開東等人滋擾、圍堵,阻止銷售豬肉,影響正常經營;
劉某某從夾江縣屠宰場進購18頭生豬肉,被王開東帶人強行收繳,并被其手下打傷頭部;
部分豬肉經營戶想從思蒙屠宰場進肉銷售,王開東等人就威脅屠宰場工作人員,并擅自處置豬肉,阻止豬肉經營戶進購;
三輪車師傅“未經允許”運送豬肉,就會被攔截恐嚇……
一方面欺壓百姓,一方面瘋狂斂財,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各種非法手段大發(fā)橫財。
2009年至2011年,王開東安排指使他人采用虛報病害生豬無害化處理數(shù)量的方式,騙取中央財政補貼資金84萬元;其經營的肉類食品公司不如實納稅申報,偷逃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2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開東等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王開東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糾集者、首要分子;他們長期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jù)不同犯罪事實,按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并對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洪雅縣
商會名譽會長、副會長等20人獲刑
12月20日,洪雅縣人民法院對李志高、葉智凌等20名被告人犯聚眾斗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其中,李志高、葉智凌、蔡俊華等6人為惡勢力,法院以李志高犯聚眾斗毆、開設賭場、尋釁滋事、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萬元;以葉智凌犯聚眾斗毆、開設賭場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30萬元;以蔡俊華犯聚眾斗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其余被告人被判處刑期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志高原系廣東四川眉山商會名譽會長,蔡俊華原系廣東四川眉山商會常務副會長,兩人系商業(yè)伙伴,蔡俊華與葉智凌是遠房表兄弟。2012年以來,李志高、葉智凌與蔡俊華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仁壽縣城多次實施聚眾斗毆、開設賭場并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李志高、葉智凌為糾集者,以蔡俊華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其余被告人分別參與了相應的違法犯罪活動。
2012年的一天,李志高、蔡俊華等人在聚會就餐時,李志高得知吳某某因一物業(yè)管理的事對自己進行辱罵和威脅,遂指使蔡俊華找人收拾吳某某。因葉智凌長期與社會閑雜人員結伙混跡于社會,蔡俊華遂向李志高推薦了葉智凌。此后,葉智凌按照指示,糾集了多名被告人攜帶手槍、砍刀、鋼珠槍等找到吳某某,對吳某某一伙進行毆打,并鳴槍示威。案發(fā)后,李志高利用其影響力協(xié)調關系,使葉智凌等人全部被從輕處罰。李志高、蔡俊華為此支付給葉智凌等人17萬元作為補償,并不時向其提供商業(yè)項目資助。
李志高原系仁壽某酒店法定代表人,在其同意后,葉智凌等被告人還在其酒店茶樓開設賭場獲利。從2013年2月至2017年1月,葉智凌等人組織邀約參賭人員到酒店茶樓賭博,并累計向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共計750余萬元。當參賭人員不能及時歸還賭資時,就被他們采取暴力威脅、“軟暴力”等手段逼迫還債。
仁壽縣黑龍灘水庫系眉山市一級飲用水源。李志高等人不顧規(guī)定,無視管理人員制止,購買了橡皮船、馬達、升壓器等電捕魚工具,多次實施電捕魚,且態(tài)度十分囂張,威脅護漁隊工作人員。有時甚至電完魚就在岸邊煮著吃,以此尋樂。
此外,法院還查明李志高等人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窩藏、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不同犯罪事實,法院遂按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青神縣
壟斷豬肉攤位經營權5人獲刑
12月18日,青神縣人民法院對宋林學等5人惡勢力犯罪團伙犯強迫交易、故意傷害等罪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至1年4個月不等,判處罰金6萬元至8千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間,宋林學為壟斷青神縣城南農貿市場的豬肉銷售,組織楊華、余祥等社會閑雜人員參與競拍,哄抬價格。壟斷豬肉攤位經營權后,其親自或安排方志君、彭濤等人,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城南農貿市場及周邊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當?shù)亟洕?、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p>
豬肉商販余某某等人因不滿他們的管理模式,遂離開城南農貿市場到其他地方販賣豬肉,但被他們多次以威脅手段強迫返回繼續(xù)經營。
豬肉商販宋某某在城南農貿市場門口租門市賣豬肉,宋林學認為影響了生意,遂言語威脅和滋擾,強迫宋某某進入市場。宋某某未就范后,宋林學等人多次預謀對他進行“教訓”,將裝有糞便的塑料口袋丟至他的門市外,并用棒球棒、伸縮金屬甩棍對宋某某實施毆打致傷。
因為感覺其他豬肉商販影響了生意,宋林學等人還對青神縣蘭溪街、一環(huán)路南段方某、陳某某、張某某等商販進行威脅、滋事,對購買豬肉的群眾進行恐嚇……
同時,法院還查明宋林學有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窩藏、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
經審理,法院認為,宋林學等人強迫他人參與或退出特定經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構成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他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宋林學還構成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窩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拘禁罪。遂根據(jù)不同犯罪事實,按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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